关于印发《博山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公开承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委,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区直属企业党委:
现将《博山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区委创先争优争做博山先锋
活动领导小组
2010年9月26日
博山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真践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努力把创先争优活动办成群众满意工程,根据区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五诺”机制推动创先争优争做淄博先锋活动深入开展的通知>的通知》(博创组发〔2010〕10号)和区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推行“双向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博组发〔2009〕24号,以下简称《双向承诺》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一级党组织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实行责任追究;所在党组织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党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承诺事项制定
第五条 严格按照《双向承诺》实施意见要求,基层党组织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党员围绕七个方面认真作出公开承诺。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对承诺事项要高标准、严要求,基层党组织的承诺事项不能等同于日常工作,党员的承诺事项不能等同于对群众的一般性要求。
(二)体现针对性。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党员自身实际,针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体现群众愿望,满足群众需求,增强承诺实效。
(三)体现可行性。确定承诺事项,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承诺的事项要符合实际,具体实在,切实可行。
(四)体现多样性。立足领域、行业和单位实际,区分不同类型党员特点,防止千篇一律。
第七条 公开承诺具体分为共性承诺、岗位承诺和实事承诺三类。基层党组织所作共性承诺要立足于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岗位承诺应当符合本单位的特点,实事承诺必须体现群众的愿望。党员所作共性承诺要着眼于党章规定的责任义务,岗位承诺应当符合党员的岗位责任,实事承诺必须符合群众意愿。
第八条 具有追究权限的党组织分别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承诺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承诺事项内容具体、措施有效。对内容空洞、与基层联系不紧密、内容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承诺事项,要责令承诺单位或承诺人修改完善或重新作出承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九条 违反共性承诺内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
(一)没有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创先争优活动对基层党组织“五个好”和党员“五带头”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的;
(二)在日常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没有积极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动摇共产主义信念,信仰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没有严格遵守各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要求,群众反映不好的;
(五)有其他违反承诺事项情形的。
第十条 违反岗位承诺内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
(一)没有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二)对照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承诺责任书,没有全部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履行岗位目标承诺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四)因主观不够努力,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岗位目标任务完不成的;
(五)因不正确、不及时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
(六)有其他违反承诺事项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违反实事承诺内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
(一)作出公开承诺后,拒绝、抵触、放弃履行的;
(二)没有全部完成公开承诺实事项目的;
(三)公开承诺实事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四)没有按照承诺期限办好实事项目的;
(五)有其他违反承诺事项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系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承诺事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按照追究权限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后,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有违反公开承诺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提醒、口头批评教育;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与党组织负责人诫勉谈话;
(六)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党员有违反公开承诺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提醒、口头批评教育;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诫勉谈话;
(六)组织调整;
(七)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理。
第十五条 采用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六)、(七)项方式追究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承诺的基层党组织,由上一级党组织视情形,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共性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与党组织负责人诫勉谈话、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二)对违反岗位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与党组织负责人诫勉谈话。
(三)对违反实事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与党组织负责人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承诺的党员领导干部,由所在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视情形,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共性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有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经劝说仍不改正的,按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直至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
(二)对违反岗位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组织调整。
(三)对违反实事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
前款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全区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承诺的一般在职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视情形,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共性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有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经劝说仍不改正的,按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直至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
(二)对违反岗位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对违反实事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责成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开承诺的无职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视情形,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共性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有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经劝说仍不改正的,按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直至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
(二)对违反实事承诺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口头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所作公开承诺虽然全部完成,但所管理党员有50%及以上具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取消该党组织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涉嫌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承诺期限已到期,尚未完成公开承诺的;
(二)承诺期限虽然尚未到期,但从其承诺事项来看明显不能按期完成的;
(三)在工作检查、领导点评时发现有违反承诺情形的;
(四)有党员群众反映、投诉或举报的;
(五)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有应该追究责任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追究权限的党组织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对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难以完成调查时,经有追究权限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后,具有追究权限的党组织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决定是否对基层党组织或党员进行责任追究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由具有追究权限的党组织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对象。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和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评先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被追究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经作出决定的党组织认真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更上一级党组织申诉。申诉期间,按原追究决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保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作台帐制度。每月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事项落实情况以记实的形式记入台账,对完成的承诺事项及时销号,对没有按时完成的,及时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建立领导点评制度。上一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承诺事项要通过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确保承诺事项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通报、报告制度。基层党组织每季度要将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向党员群众进行通报,听取群众意见;党员践诺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因客观原因没有落实的承诺,党员要向党组织说明原因,党组织要向党员群众和上一级党组织作出解释。
第三十二条 建立群众评议制度。结合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村干部季测评、半年考评等时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群众评议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追究违诺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