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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党校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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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区委《关于在全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考核,达到全面促进党的执政公开和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目的。 第三条 例行公开制度。凡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都要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凡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当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校党委批准,并按程序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条 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支部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支部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在接到申请15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校党委备案。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校党委要加强对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落实督办。 第六条 考核评价制度。适时组织党员对党校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拒不实行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认真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落实;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档案管理和工作记录制度。要将工作开展以来的各种材料整理完善,规范建立党务公开档案。建档范围:凡在公开栏、会议传达和网上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图片、音像资料等;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的内容。要建立党务公开工作簿,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做到一事一记,及时保存工作资料,达到档案管理规范完善,工作记录系统全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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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1-06-08 20:3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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